Page 11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0年度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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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局組織及預算 Organization and Budget
  桃園市有消防歷史記載,最早出現在日治時代,台灣光復後,成立常備消防隊等組織。
民國 41 年改隸桃園縣警察局,由保安課兼辦消防業務,民國 45 年正式於警察局編制內成 立消防隊,民國 87 年 6 月 16 日桃園縣議會審議通過「桃園縣消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民國 88 年 1 月 19 日消防節當天,桃園縣消防局正式掛牌成立。
本局為配合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規定,及本局組織業務功能需 求,爰依據考試院 98 年 12 月 15 日考授銓法四字第 098312102 號函、99 年 1 月 25 日部法 四字第 0993154392 號函示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本局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修正,增設一個救災救護大隊,經本府法制處 99 年 2 月 24 日府法規字第 0990066994 號令公告在案,並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生效。100 年 1 月 1 日為配合桃園 縣升格準直轄市,遂修正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設置火災預防科、災害搶救科、 災害管理科、緊急救護科、教育訓練科、火災調查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秘書室、會計室、 人事室、政風室及五個救災救護大隊等一級單位,並依據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於 5 個救災救 護大隊下設各分隊(含特別搜救分隊)。嗣於 102 年 1 月 1 日再次修正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增 列 1 個副局長,並將災害管理科修正為整備應變科,並增設減災規劃科,103 年 12 月 25 日本 市改制直轄市後,本局更名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新增危險物品管理科及督察室,並將第 5 救 災救護大隊更名為特搜大隊,107 年 9 月 1 日修正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將整備應變科及減災規 劃科合併為災害管理科,並增設民力運用科。目前本局組織規模,置有 8 科 5 室 1 中心、4 個 救災救護大隊及 1 個特搜大隊,下設 44 個分隊。
本局各單位職掌事項如下: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理、檢修申報 之管理、防焰規制之執行、防火管理制度之執行等事項。
(二)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煙火管理、燃氣 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危險物品舉發裁處等業務之策劃、執行、 諮詢等事項。
(三)災害搶救科:火災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消防水源之整備與 運用管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等事項。
第 2 章|組織與預算 Organization and Budget
  第一節 組織
一、業務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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