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0年度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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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 政風督察
一、政風
  (一)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以下介紹規範第二點的用詞定義:
1. 本府員工:指服務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受有薪俸之人員。
2.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 構 ) 或其所屬機 關 ( 構 ) 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3.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3 千元者。但同一年度 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1 萬元為限。
4. 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 ( 外 ) 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5.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 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
( 二 ) 拒收餽贈獎勵廉能事蹟
1. 110 年 2 月 5 日 13 時許,本局第四大隊平鎮分隊隊員温傑及吳泓承兩員接獲創 傷救護勤務,抵達患者家中評估後,立即給予必要之處置,並後送聯新國際醫 院急診室救治。患者之陪同家屬在救護車上為感謝同仁辛勞,及正逢過年期間當 場餽贈現金紅包予救護人員 ( 並未拆封故金額不詳 ),經出勤隊員當場詳細解釋 及予以婉拒,並請家屬收回紅包,獲得患者及陪同家屬之正面肯定。後平鎮分隊 將相關資料依程序陳報本局政風室,政風室即簽請局長依本局「廉能事蹟獎勵基 準」對拒收餽贈同仁予以行政獎勵。
2. 110 年 9 月 11 日 9 時許,本局第三大隊大園分隊隊員陳仁隆及沈育舟兩員於執 行疾病救護勤務,護送病患至經國敏盛綜合醫院後,該院委外安心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駐派警衛表示之前受到大園消防分隊人員救護上的幫助及感念與值得敬重, 故贈送面值新台幣 5200 元禮券以示謝意。該隊員回報分隊長及電話通報本室後, 於最近上班日退回當事人,獲得正面肯定。嗣本室以電話向當事人確認,即簽請 局長依本局「廉能事蹟獎勵基準」對拒收餽贈同仁予以行政獎勵。
第 3 章|施政計畫重點與成果 Priority Policy and Resu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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