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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消防局2015年消防年報
2015 Annual Report of Taoyuan Fire Department


第二章、組織與預算

O rg aniza tion and B ud g et
第二章、組織與預算

第一節   組織

ㄧ、業務職掌

桃園市有消防歷史記載,最早出現在日治時代,台灣光復後,成立常備消防隊等組織。
民國 41 年改隸桃園縣警察局,由保安課兼辦消防業務,民國 45 年正式於警察局編制內成立消防隊,
民國 87 年 6 月 16 日桃園縣議會審議通過「桃園縣消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民國 88 年 1 月 19
日消防節當天,桃園縣消防局正式掛牌成立。

本局為配合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規定,及本局組織業務功能需求,爰
依據考試院 98 年 12 月 15 日考授銓法四字第 098312102 號函、99 年 1 月 25 日部法四字第
0993154392 號函示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本局組織規程及編
制表修正,增設 1 個救災救護大隊,經本府法制處 99 年 2 月 24 日府法規字第 0990066994 號令公
告在案,並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生效。100 年 1 月 1 日為配合桃園縣升格準直轄市,遂修正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設置火災預防科、災害搶救科、災害管理科、緊急救護科、

教育訓練科、火災調查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及五個救災救護
大隊等一級單位,並依據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於 5 個救災救護大隊下設各分隊(含特種搜救分
隊)。嗣於 102 年 1 月 1 日再次修正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增列 1 位副局長,並將災害管理科修正為
整備應變科,並增設減災規劃科,103 年 12 月 25 日本市改制直轄市後,本局更名為桃園市政府消
防局,新增危險物品管理科及督察室,並將第 5 救災救護大隊更名為特搜大隊,目前本局組織規模,
設有8科4室1中心、4個救災救護大隊及1個搜搜大隊,下設43個分隊,本局各單位職掌事項如下:

(一)火災預防科: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理、檢修申報之管理、防焰規制之執
行、防火管理制度之執行等事項。
(二)危險物品管理科:

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煙火管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防範一氧
化碳中毒、危險物品舉發裁處等業務之策劃、執行、諮詢等事項。
(三)災害搶救科:

火災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
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民間防、救災(難)、救護志工團體之訓練、運用與管理、救災車輛、
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等事項。
(四)整備應變科:
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與協調、

聯繫、督導等,災後調查及復原之規劃與督導,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規劃與管理。
(五)減災規劃科:
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政策之策劃與推動,重要災害防救措施與計畫之擬訂、減災策略之規劃、
各項防災教育宣導推動,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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